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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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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103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实施日期】 2007-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是由香港永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在苏州张家港市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68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经营期限33年。2006年4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复(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5059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8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7500万美元。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06类第04条。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信长会师苏验字(2006)029号)验证,截至2006年10月12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3680万美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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