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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实施日期】 2007-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布置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包括汽车和摩托车两类,以下简称“停用标志”)停用处理工作,对库存的其他字轨的车船税标志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毁。
  二、用票人员(包括代征单位)应将停用标志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由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集中后上缴县级税务机关。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停用标志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  三、各市局要加强对所辖县级税务机关停用标志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停用标志销毁清册由各市局负责汇总,并须于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  附:
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
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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