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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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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104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实施日期】 2007-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苏园国税发【2007】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材公司”)是由新加坡卫材亚洲地域私人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68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药品、保健药品、销售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医疗科技咨询服务及相关业务。2004年11月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复(苏园管复字[2004]384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854万美元,增资项目用于生产新型心脑血管药,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九条第5项。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华星会验字[2005]228号),截止2005年5月23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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