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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7〕024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实施日期】 2007-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全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津政发(2006)79号)要求,以落实天津市城市定位为核心,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重点,以服务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不断优化用地布局和产业布局,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组织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规划修编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要落实到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
  (二)市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的修编(编制)工作和审查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认真做好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有关工作。
  (三)有关委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应给予指导和配合,积极参加规划审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工作。否则,对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市规划局不予审查。在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属于规划修编的,应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实施评价,作为申请的附件一并上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前,应当对城区发展目标、城区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对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编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纲要,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请市规划局审查。在纲要编制阶段,应对发展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质条件和城区安全等影响城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编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纲要提供可靠依据。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修编(编制)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经区县人大审议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方案,按照初步审核、技术审查、行政审查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进度要求
  (一)2007年2月至4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完成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完成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工作。
  (二)2007年5月至7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完成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三) 2007年8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 2007年9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完成对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方案各项审查工作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2007年10月至12月,完成全市区县新城总体规划审批工作。
  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报审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等)。在规划文本中需要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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