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浙价费[2006]3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浙价费(2006)35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统筹八项工作,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