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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郑州市财政局  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费〔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3-12
【实施日期】 2007-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郑价费〔2007〕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144号

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2006]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仲载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鉴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  此复。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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