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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超声清创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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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125号
【发布日期】 2007-03-13
【实施日期】 2007-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超声清创收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7〕125号
 
 
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超声清创收费标准》(院所务[2006]399号)收悉。通过你院研制的超声清创机,采用低频、高能超声波加载射流技术,能更有效地清除污染或感染的伤口和创面的细菌,从而达到促进损伤组织的修复及愈合的目地。根据你院申请和成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凡在清除污染或感染的伤口和创面的清创过程中,使用超声清创技术进行清创时,根据清创缝合(1205)中规定的大、中、小分别加收10元、8元、6元。此收费标准试行壹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申报正式价格。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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