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即日起至4月底,上海市工商局组织对全市户外广告的发布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类户外广告均列入检查范围,其中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应当登记的户外广告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管辖以户外广告发布地为原则。 (二)对跨区域、网络式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交予相关分局实施检查管辖。 二、检查内容 (一)户外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 (二)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 (三)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广告样件内容发布的; (四)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期限、形式、数量发布的; (五)户外广告应当标注登记证号而未标注的; (六)户外广告的语言文字不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利用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的; (八)对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地点、位置进行复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法定规划和标准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禁止的情形。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凡是广告经营企业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对明知广告内容违法仍然违规发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至3月25日,广告经营单位可自查自纠,填写《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自查情况申报表》并报送相关工商部门。 上海市工商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自查情况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填写;表中“媒体形式”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物、交通工具、布幅以及其他户外广告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