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积极稳妥地做好换发补发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去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业厅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意见》(鲁农经管字(2007)1号),要求各地扎实认真、积极稳妥地开展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这对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二)试点示范。各地在开展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时,应先行试点,每个乡镇至少选取1个村进行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找准症结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三)突出重点。各地要把二轮延包后因未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引起上访的村,作为这次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点。在补发证书的同时,做好承包经营农户的思想工作,彻底解决因无证上访问题。其他未发证的村,也要全部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尽快消灭无证村。 (四)先易后难。各地要选择村级班子强、群众基础工作好、二轮土地延包彻底的村,先行开展换证补证工作。待面上工作基本完成后,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突破遗留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村。 (五)民主公开。在经营权证换发补发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公开,阳光操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遇到问题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 三、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要求 (一)二轮土地延包后已签订合同、发放证书,且与承包地块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群众同意换发的,可直接换发。 (二)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 (三)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 (四)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用机动解决新增人口土地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五)二轮土地延包后,按照省、市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要求需依法整改完善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群众认可的现有土地承包情况,在重新确权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机动地超5%和果园、桑园、大棚等应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而未均分到户的,能按人均分到户的,按人均分后发证,暂时无法均分的,先确权到户,再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同时,指导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七)这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和规范,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推到重来,不得重新发包,更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 (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每本10元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格方法步骤,积极稳妥地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 (一)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墙报、标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意义,使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重要性、必要性,明确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确保换证补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调查摸底。各级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逐村进行摸底,要摸清实际承包土地的底数,摸清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同时,分类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土地承包台账,为换证补证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换补证件。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将基础数据录入微机,打印各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由承包户核对并签字认可后,发放新证,收回旧证。新证换发后,旧证一律作废。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经部门要对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四)检查验收。各地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换证补证工作。个别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的,可推迟半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成立专门工作组逐村搞好检查验收工作。市里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换证补证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并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验收后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领导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成立专门机构和工作班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级农业、农经、林业、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各项工作。农经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改进管理手段,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经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登记入证工作。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上访群众的安抚和解释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换证补证过程中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调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ΟΟ七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