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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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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7]17号
【发布日期】 2007-03-13
【实施日期】 2007-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1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3月13日
 
附:
 
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行署、市政府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地市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行署、市政府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竣工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要达到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均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行署、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各组织一次阶段性自查和全面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识到图斑、登记到台账、责任到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管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省政府对各行署、市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基本农田建设与土地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行署、市政府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核。
  八、各行署、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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