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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质量监督检验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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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建安明电〔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03-13
【实施日期】 2007-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质量监督检验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事故的通报

各市建委、质监局:
  近日,我省连续发生两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事故:
  2007年3月7日14:50,合肥市政务新区省新闻培训中心建设工地3号塔吊在起吊作业时塔吊大臂突然折断,造成设备损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 合肥市建委对事故进行了初步调查,事故塔吊已于3月8日凌晨被拆除完毕。
  3月10日上午10:15左右,阜阳市电力明园小区一期翠竹园1号楼房屋建筑工地上,两台相邻的塔吊因未落实防风防碰撞措施,遇大风时其中一台悬臂摆动,撞到另一台塔吊,造成一名正在塔吊上的瓦工班班长(属无证操作)高空坠落死亡,塔吊驾驶楼被毁。
  时值“两会”期间,在短短4天之内我省接连发生两起同类事故,为此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监管部门,近期要切实贯彻落实皖建明安电(2007)11号《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节后恢复生产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检查力度,督促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要求,落实各台起重机械的防风防碰撞措施,保持各台起重机械之间的安全距离,严禁超负荷使用,同时要确保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各市质监局应积极配合各市建委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为各使用单位做好相关服务。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质监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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