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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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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3-14
【实施日期】 2007-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和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二、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强化职能,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在4月底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设在政府办公部门。
  承担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工作的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应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其它政府部门,也要指定有关处(室)和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抓紧编制和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市级专项预案由市政府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2007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政府审定发布。部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下发,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查和备案。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并报市应急办审查和备案。各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审查和备案。
  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部门要针对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要统筹兼顾,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加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等体系的建设,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
  (六)加强法制建设。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本领域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建立完善风险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逐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系统,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动态。要探索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
  (八)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要部门和岗位值班干部要实行定岗定编,不得安排非在编人员值班;在国家、省、市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及主要节日期间,要安排领导干部带班或在岗值班,并将值班安排表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值班电话和应急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明确应急信息报告责任主体,遇有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迅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原则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间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对迟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工作,建设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统一的应急管理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市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任职干部培训内容;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应急预案和应急防护知识;各中小学校、城镇社区以及农村基层组织都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编制并实施“十一五”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即将出台的《“十一五”期间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以及《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适时组织制定《“十一五”期间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二)推进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加快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地区和部门应急平台建设,形成以市应急平台为中心,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有侧重、互为支撑的全市应急平台体系。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应急接报平台资源的整合,以现有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为基础,建立起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综合接报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整合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为全市应急管理提供救援保障。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驻鞍部队和预备役民兵等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形成以危险化学品、矿山救护、公用事业、医疗救护等为核心的专业应急队伍,使全市专业救援力量达到1500人。各县(市)区要依托基层社区、乡村以及各类群众团体,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力争达到每万人中有100名应急志愿者,在全市形成骨干、专业、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四)建立和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建立与省内其他地区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十五)强化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市应急管理保障体系,设立相应保障组。各保障组主要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
  要整合全市物资储备资源,形成覆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提高物资统一调配能力。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依托现有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和队伍的紧急快速运输通a,形成联合运输网络系统及协调机制;依托各通信企业,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通信畅通,形成公众与专用、保密与非保密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安全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十六)提高基层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大基层应急投入,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应急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七)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级分类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十八)加大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各县(市)区要对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九)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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