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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流[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3-15
【实施日期】 2007-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  附: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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