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7〕58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规格的相关资料,各生产企业必须在3月6日前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安排其价格,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挂网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7年3月15日执行。 2007年2月27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