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总体环境质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我市环保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压力还很大,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战略位置,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在实现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快速增长的同时,完成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必须强化环境保护在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职能,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依靠科学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矛盾,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生态市、构建和谐芜湖的战略任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到201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2万吨和4.5万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95%以上,酸雨强度和频率保持较低水平;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100%,城市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矿山生态恢复面积有所增加,村镇环境明显改善;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加快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程。到2020年,全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切实解决好影响当前与长远发展的环境重点问题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的调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坚决淘汰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壮大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电器、材料三大支柱产业,着力培育发展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步伐,以信息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服装、制药等传统产业。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工业向园区集中,提升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沿江工业带,壮大县(区)经济开发区。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适时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构建循环工业网络,加速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鼓励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重点排污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建立节约型社会。 (三)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排放二氧化硫的新建工业项目,对芜湖发电厂、融汇化工、新兴铸管等二氧化硫排放大户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积极推动城区内大气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建立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实施清洁能源工程的通告》,实施清洁能源工程,有效控制大气颗粒物污染,建成城市“禁燃区”;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和鼓励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淘汰所有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并强化在用车辆的监管监测制度,鼓励使用尾气排放达到中国III阶段和IV阶段的机动车。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饮用水水源。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重点治理生活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5%。提高工业污水治理深度,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地表水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新的排污口,对已有的排污设施要坚决予以取缔,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推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的定期监测工作;强化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建立饮用水安全应急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关停保兴垾水系沿岸污染严重企业,加快保兴垾水系的综合整治;对城南现有自然水系(河道)进行疏浚贯通;加强长江岸线整治,调整沿江岸线功能,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沿岸人畜用水安全。 (五)切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加快城市污水、集中供热、清洁气源供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垃圾处理处置中心项目建设,探索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到2010年,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继续加大主城区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和建筑施工扬尘整治,着力解决“三产”扰民问题;推进城区景观绿化、景观水域建设,全面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六)以健全监管体系为重点,加强辐射环境和危险废物监管。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与敏感建筑物之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持防护距离。合理划定辐射环境控制区,禁止在区内修建居民住宅和其他敏感建筑。严格辐射许可证审批,建立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辐射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逐步建立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撑体系。认真做好废弃危险废物及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工作。 (七)强化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和“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程”,推进“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畜禽养殖排放物和农作物秸秆,着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建立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模式,建设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发展县域经济必须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八)做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严格落实《芜湖市生态市建设规划》,以森林、湿地、重要水源地和涵养区以及滩涂、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建设和保护为重点,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对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逐步关闭《芜湖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划定的禁采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采石场,恢复矿区生态;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强化对全市生态脆弱和退化区的综合治理,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九)实施环保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我市环保重点工程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保兴垾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工程、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推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建立城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源技改工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农村小康环保工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各级部门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将工程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中,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二)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污总量指标,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在重点行业发展中,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腾出总量;在重点区域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在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确保总量控制。 (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机制,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市政府负责跨县域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督促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开发区要接受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控中心,健全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十一五”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市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2010年,县环境监测、监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市的环境监测、监察网络。 (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市、县两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严格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六)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按规定保障环境保护经费支出。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环境保护倾斜。充分利用国际环保基金、外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贷款赠款、国家环保资金开展环境保护,鼓励和吸引市内外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以利于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和其它方面的建设,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防治激励政策。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从点到面、先易后难和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我市生态补偿整体框架,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和环境容量有偿使用试点,制定企业环保激励政策,对年度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八)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建立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巩固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试点成果,动态发布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发展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立项,须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健全12369环保投诉受理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九)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要认真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完善区级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县派出机构。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议组织部门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市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市建设、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新闻单位、教育部门要在宣传、教育领域做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市环保局要开展生态市(县、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