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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支教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3-16
【实施日期】 2007-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支教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农工委、教委、人事局、农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等十部门《关于组织北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支教活动的意见》(京教工[2007]6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支教活动的选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工作目标
  2007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支教工作在我市公办中小学中进行,选聘数量为620名,其中32名到城近郊8个区初中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学校支教,588名到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昌平(试点区)、大兴(试点区)、房山、通州、顺义、怀柔、密云、平谷、延庆、燕山教委所属农村中小学支教。通过连续3年的选聘工作实现我市农村中小学每校有2名支教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目标。招聘范围及对象按《关于组织北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支教活动的意见》(京教工[200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聘名额分配
  各区县教委招聘名额见《北京市2007年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支教名额分配表》(附件4)。
  三、选聘实施方法
  应届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学生所在高校推荐,市教委根据用人区县教委学科需求及学生申报任教学科情况提供选择名单;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见面双选,由区县教委自主选拔确定入选人员;市教委核实毕业生体检有关情况确定名单,并报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四、选聘时间安排
  (一)安排预算
  支教大学毕业生生活补助及基本保险,采取市、区县政府1:1负担原则。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做好接收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工作,并在年度教育经费中足额安排本级政府承担经费部分,确保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方案
  2007年1月,根据任务计划,在征求各区县学科需求基础上,确定招聘岗位。
  (三)发布公告
  2月,经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批准,市教委向社会发布年度招聘公告。
  (四)部署工作
  3月召开全市各高校、区县有关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07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工作。
  (五)宣传动员
  按照工作计划,各高校做好宣传工作,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各区县教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接受报名
  4月10日前市教委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bjbys.net.cn/)登载《关于面向2007年北京高校毕业生招聘农村中小学支教教师的公告》,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可以在网上自愿报名,并下载打印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遴选优秀毕业生,对报名毕业生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汇总本校毕业生报名应聘情况,填写《2007届高校毕业生支教人员报名名单》(附件2)一式一份(同时报电子版),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教委,同时报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登记表》(一式三份)。
  在外省市普通高校就学的2007届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以填写《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登记表》一式三份,交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15日前向市教委报送登记表。
  市教委根据各区县学科需求及报名情况,整理出报名名单并提供给各区县教委。
  (七)实施选聘
  5月18日前,各区县教委组织开展选聘活动,毕业生按选聘单位通知的时间参加应聘。区县教委确定初选名单(按1:1.1比例),上报市教委。
  5月底前,市教委通知相关高校组织对纳入初选名单人员在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附件3),体检后由相关高校将合格人员体检表报送市教委。
  6月底前,市教委将确定人选名单通知相关高校和区县教委。区县教委与入选毕业生签定三方协议、收取就业推荐表和成绩单,审核英语四级成绩单(合格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八)培训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
  各区县于7月份接收支教大学生并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后安排上岗,并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精心安排,确保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工作的顺利实施。


  附件:1.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登记表(略)
     2.2007届高校毕业生支教人员报名名单(略)
     3.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医院名单(略)
     4.北京市2007年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支教名额分配表(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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