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民政网上网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民文〔2007〕50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民政网上网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民政网上网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民政网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使河南民政网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民政网网站是河南省民政厅建立的公共网站,网址为http://www.henanmz.gov.cn。河南民政网网站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向公众提供民政信息服务的窗口,联系民政部门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河南民政网网站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为全面履行民政厅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及时公布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法规;以服务公众和民政对象为重点,开展网上公共服务;加强与公众沟通,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四条 河南民政网站信息内容以民政政务信息为主,信息发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河南民政工作,展示河南民政形象,发布可以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为公众提供方便、优质、高效服务。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及时发布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民政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快速、准确、权威,形成民政政务公开主渠道。 第五条 河南民政网网站内容由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省辖市民政局及厅属单位共同保障。上网信息由厅办公室集中管理,网站信息发布的功能规划、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和信息安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省辖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报送,确保上网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条 省辖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拟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后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报厅分管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在报送本单位稿件时,须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到厅信息专用邮箱(hnmztbgs@sina.com)。报送的信息(文字、图片或文字加图片)内容须注明标题,图片须明确注明序号和说明文字以及撰稿人和摄影人。 第八条 在河南民政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在其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其中省辖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要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把信息报送到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网站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把信息在网站发布。 发布后又发生变更的信息须在其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进行网上更新。 第九条 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厅办公室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加强网上信息内容的监管,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