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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相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19
【实施日期】 2007-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卫生局等印发的《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沪卫基层(2006)8号)(以下简称《减免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签约城保人员)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至二三级医院就诊,享受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50%优惠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城保人员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至二三级医院就诊可享受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免50%的优惠。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范围,是指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中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和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免费用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签约城保人员转诊挂号时,按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的50%上传至医保中心系统,其中属于地方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费用,按现行结算办法结算;属于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由签约城保人员现金支付。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其余50%的费用中,属于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按季度进行补结算;剩余部分属于减免费用,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补结算的门(急)诊诊查费信息按月汇总,填写相关报表和凭证,按季度申请结算。
  特此通知
  附件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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