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场、管理区,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司法局 (2007年1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永州”这个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创新调解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2.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巩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办公条件得到改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三调联动”运作机制规范高效,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努力实现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确保无民转刑命案、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 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规范化。要建立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车间设调解小组,自然村或十户(院落)设调解员。要积极稳妥地在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消费者协会等重点区域和行业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委会委员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名。人民调委会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司法所长担任。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逐级登记备案。 4.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通过选举或聘任产生。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调解纠纷须持有人民调解员证书。人民调解员证书的颁发和年检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员证书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制。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或法律工作满3年,懂法律、有威望的人民调解员,经县区司法局推荐,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明确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的颁发和年检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试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县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干部和首席人民调解员。县区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主任,乡镇司法所负责培训调解员。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新当选或聘任的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5天;岗位培训年度累计不得少于10天。培训工作要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相衔接。 5.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人民调委会调解纠纷,要遵守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及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调解纠纷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查、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协议制作、回访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和检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簿册制度、统计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6.人民调解办公设施规范化。人民调委会应有办公用房、有调解庭室、有办公桌椅、有资料档案柜、有程控电话,努力实现人民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7.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要坚持解决矛盾纠纷以调解为主的思路,整合调解资源和社会力量,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要建立政府管理职能、司法保障力量与社会自治协调功能互补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对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8.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行政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县、乡三级要建立以司法行政为主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赋予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四项基本职权。乡镇调处中心负责辖区内一般纠纷的防调工作,县级负责复杂、疑难及跨乡镇纠纷的防调工作,市级负责特别复杂和跨县区纠纷的防调工作。 9.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要通过调处中心这一工作平台,实现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联控。按照“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一个窗口接案、上下左右和整体联动。 10.建立和完善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实行纠纷防调行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是纠纷防调第一责任人。市、县区、乡镇、村以及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措施,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要强化调处中心和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调处中心受理纠纷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现场办结或分流处理的决定,并建立好纠纷台帐;对调处中心分流的案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结案并向调处中心反馈结果。调处中心要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有关领导必须亲自带班或坐班,并及时向上级调处中心和当地党委、政府反馈信息,确保纠纷动态、防调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拒绝、推脱、拖延办理或其它工作失职而影响纠纷防调工作并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命案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人民法院要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方式,将可通过人民调解调处的案件移交人民调委会。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调解前置、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的具体做法。人民法院要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法院推荐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12.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对受理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降低行政成本。对复杂、疑难、易激化的民间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人民调委会调处。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的公安、民政、城管、劳动、交警等职能部门,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职业人民调解员。 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13.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党委常委或政府常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乡三级要成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辖区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 14.加强调解工作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市政府每2年、县区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调解工作大会,大力表彰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加强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宣传典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的调解意识,努力营造“干调解工作光荣,防纠纷激化有功”的舆论氛围。 15.加强经费保障。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