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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21
【实施日期】 2007-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处是市药品监督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受理机构。
  二、受理范围:对药品监督分局在履行法定职责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范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三)(五)(七)(八)(十一)项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见附件1: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四、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接待地点:中环广场B座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83979473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附件1: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  附件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
复议请求
事 实 理 由
此栏内容过多,可另附纸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4.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5.填表后,将该表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注: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证据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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