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共邵阳市委、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22
【实施日期】 2007-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邵阳市委、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兴工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速推进邵阳新崛起,现就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统一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思想认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要进一步统一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认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邵阳发展的生命工程、出路工程、形象工程来抓,全力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服务至上、企业至上、发展至上”的理念,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使服务水平、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和手续进一步精简,“三乱”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办事成本明显降低,企业和重点项目周边环境明显好转,损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共同营造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创业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和季度讲评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总责,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责任分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专款专用。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各级文明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优罚劣、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依法确定由一家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制,其他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实行检查备案制度,除国家、省、市确定的突击性专项检查以外的检查,须书面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必须集体研究、审批,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处罚。推行企业生产经营违规行为初次犯错告知免罚制,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企业首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个方面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指出企业的错误,并应本着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免予处罚,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帮助指导查找原因,完善制度,改善管理,使企业切实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规交费。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书面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五)清理和精简年检年审。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依法进行的年检年审事项,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严禁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违背当事人意愿要求其加入各类社团组织并交纳会费。简化年检年审手续,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年审。

三、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许可事项,简化许可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许可项目后续监管。职能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逐步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理清底数,该合并的要合并,该取消的要取消,该保留的要通过媒体公示。
  (七)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所有职能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都要上墙公示,并制订详细的办理流程,连同政策法律依据、申请表格、收费依据在“邵阳政务公开网”上公布,做到政策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公开。
  (八)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要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事项办理程序的监督和协调,切实做到一门受理、一口告知、规范踏勘、限时办结、照章收费、行为规范。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强化考核管理手段,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工作规范和严格的工作纪律。
  (九)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切实解决效率低下、政令不畅、工作拖拉、作风飘浮等问题,规范行政行为,廉洁高效地为民服务。

四、切实减轻企业和纳税人负担
  (十)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开公示制度,由物价部门牵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保留和取消的收费项目,都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严禁将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以有偿服务名义或者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或所挂靠的社会团体办理的方式进行收费。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推行“一个口子”收费制,对园区工业企业项目的收费,实行集中征收,统一管理。
  (十一)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或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县以下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撤销。
  (十二)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和征订报刊杂志。实行举办培训班审批制。确需培训办班的,必须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办班单位在收取各项培训费用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除党委宣传部门规定的党报党刊外,一律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订报刊杂志。

五、加大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十三)加大整治企业(项目)周边治安环境力度。政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对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投资商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偷盗器材、欺行霸市和无理取闹、阻工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行企业(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挂点联系制度。对辖区内的规模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实行社区(村、居委会)、办事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管区民警、基层派出所、公安(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五位一体”的分工挂点联系制度。挂点联系成员对挂点联系企业(项目)的周边治安环境负直接主管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凡因不作为而导致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发生,并给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一律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受理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逐步开通网上投诉。推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十五)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机制。合理界定被测评对象范围,科学量化考核体系,扩大重点企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参与综合测评的人数、所占分值的比例,把评议权更多地交给项目业主、投资商和纳税人。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凡综合测评得分一次排名前三位的,增加该单位当年度5%的评优指标,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记功一次,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凡综合测评得分在当轮测评中排名最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年终不能评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凡综合测评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报请市委常委会决定,责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辞职。属于省管单位或省管的干部,由市委、市政府书面提请省主管单位或上级组织部门调整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十六)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凡当年因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受到查处的,单位不能评先,不能申报文明单位。凡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一把手要写出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国家公务员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谈话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规定确定为“不称职”档次,不能提拔重用。对拟评先评优、申报文明单位以及拟提拔重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优化办的意见。
  (十七)建立效能问责机制。不定期组织对机关干部作风的巡查,对效率不高、服务不佳、作风不良、规章不守的干部实施效能问责,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去现职等处理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推行“初步查实待岗”制,对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行政相对人投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经初步查证属实的,先责令直接责任人待岗,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强化专项效能监察。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开辟绿色通道,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十九)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点。从守法经营、纳税额200万以上或产值2000万以上的企业中确定一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点,实行“定人联络、跟踪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7年3月22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