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 为了及时发现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经常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明确措施,限期解决。市、县区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市和产煤县要建立政府领导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联系一处煤矿,经常深入煤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高瓦斯矿井要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市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督查指导县区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县及县以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矿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关闭煤矿和非法煤矿的监管工作。要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人代表或实际出资人是煤矿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发生煤矿安全事故,首先要追究其责任。各煤矿必须严格实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每个班次必须保证有一名矿长或副矿长带班作业;要配备安全生产副矿长,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瓦斯检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安全技术负责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整改隐患,组织生产;要高度重视和搞好职工培训教育、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煤炭局要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充实监管力量。黄陵、子长两个重点产煤县要成立煤矿安全监察队,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其它产煤县区要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所辖区域煤矿数量每矿配备1名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财政给煤矿安全监察队和安全监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照煤监部门标准发放下井补贴。监管人员可采取聘任制,明确监管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加强考核,兑现奖惩。 三、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 严格实行新开办煤矿资格审查制度,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认真实施《延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采取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等办法,对现有具备联合办矿条件的煤矿进行重新组合,重新设计,建设具备规模的生产煤矿,整合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一矿多井。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淘汰关闭。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要及时建议国土部门予以封闭、处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会同煤炭部门定期对煤矿井下开采情况进行测绘,坚决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对超层越界开采、图实不符的巷道和工作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督促落实越界矿井退回界内,永久性封堵超层越界巷道和工作面。 四、加大关闭淘汰小煤矿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 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市煤炭局、国土局、工商局、计委、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及时了解煤矿开采情况,凡有以上十六种情形之一的,立即按照规定分别提出关闭意见。 此外,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四种煤矿予以关闭:1、对批准开采井田范围内无法实施开采的予以关闭。2、对南部侏罗纪煤层采区回采率达不到70%、中北部三叠纪煤层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5%以上的矿井,坚决停产整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淘汰关闭。3、坚决禁止矿井一矿多井多生产系统,关闭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的井口。4、第二次超层越界开采的,按拒不退回予以关闭。通过以上措施实现国家提出的2007年底淘汰6万吨产能矿井的目标任务。 五、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 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和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开采方法上淘汰峒式、方柱式,逐步淘汰刀柱式,推广应用壁式开采、机械开采;运输方式上淘汰畜力、人力运输,推广刮板、皮带运输;支护上逐步淘汰木支护,巷道采用锚杆支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护。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包括瓦斯监控、风量风速测定、顶板压力监控、煤炭产量计量、井下人员定位等),不参与整合及整合后恢复生产的矿井都要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子长、黄陵两县要实现市、县、矿联网。 六、认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 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谁漏查、谁负责”,落实检查责任。市、县监管部门要由重点抽查改变为全面普查,扩大检查面。县监管部门普查每年不少于4次,市煤矿监管部门普查每年不少于1次,国土部门也要扩大检查面。每次普查必须下井,检查到每个工作面。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检查为主逐渐转变为以专业技术人员检查为主,切实提高检查质量。进一步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对重点检查内容列出统一表格,每次检查都要逐项核实,由检查人和矿长共同签字确认,记录在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验收签字。督促和指导煤矿建立健全自查和整改隐患机制,实行企业自查责任追究制。要将自查情况与监管部门查出的隐患相互对照,属于煤矿漏查的要追究煤矿检查人员责任,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责令煤矿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煤矿自身发现隐患、消除隐患能力。 七、狠抓安全隐患整改 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制度。煤矿要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整改,每周由矿长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所有隐患登记建档,及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及整改责任人,整改验收合格后由矿长签字备案。建立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向煤监部门直接报告隐患的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实行重大隐患日报制,凡查出属于国家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复查,确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设施要重点检查,凡是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及时报告、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煤矿矿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按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各煤矿的月产量,按产量供应火工用品,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当月产量超过计划10%的煤矿要给予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对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以上工作面或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煤矿要予以停产整顿,并限令只能保留2个工作面或3个掘进头。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各矿井下劳动定员,每班次下井作业人员一个工作面不得超过8人,一个采区不得超过20人。核定能力6万吨以下煤矿每班次下井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6—15万吨不得超过29人,15—30万吨不得超过49人。煤矿交接班除队长、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可在井下交接外,其他人员必须地面交接,避免交接班过程中井下人员过多。实行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对违规违章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加强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培训 市、县政府要制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计划,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与专业技术院校合作,对监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脱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市、县政府新任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在半年之内应参加一次3天以上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市、县煤矿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7天以上的教育培训。非煤炭专业学校毕业的监管人员要采取轮流进修的办法,参加煤炭专业学校半年以上的脱产培训。市煤矿监管部门每年至少派出3人参加培训;黄陵、子长县煤矿监管部门,每年至少派出6人参加培训;其它县区每年至少派出2人参加培训。煤矿矿长、技术总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学校参加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加强延安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当地教育资源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作用。县区要重点抓好普通工种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定期开办专业培训班、深入矿区举办短修班等多种办法,加强教育培训,保证每名矿工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都要建档立卡,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凡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一律不准下井作业。 十、重视矿工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改善 各煤矿对所有从业人员要强制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足额缴纳。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切实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煤炭资源整合, 2007年底所有煤矿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以上水平,搞好“两堂一舍”(食堂、澡堂、宿舍)建设,并纳入考核验收标准。 十一、提高抢险救护能力 各产煤县区和煤矿都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煤矿集中矿区要打破煤矿隶属关系界线,制定区域性事故救援预案,提高救援能力。实行救援力量、物资统一调配,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市、县现有三个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建设达标要求,增加人员,更新装备,建立井下救护模拟系统,加强演练,提高抢险救援水平。 十二、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各煤矿要加大对煤矿技改、职工培训、安全生产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各级财政也要增加煤矿安全投入,设立煤矿安全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推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机械化采煤技术培训及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并对延安市煤矿安全服务中心前期工作进行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购置煤矿安全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制定煤炭价调基金具体使用办法,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督促煤矿按吨煤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加强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十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市和产煤县区都要设立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事故隐患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根据煤矿生产规模创树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采取与外地大矿联合协作的办法,聘请顾问,学习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事故的煤矿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国土、公安、供电、安监、煤监、煤炭、环保、财政、劳动保障、经贸委、工会、计委、工商、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协调各部门力量,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抗拒执法等行为。 十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对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煤矿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中的腐败行为必须严查到底。对重大案例,要向全社会曝光。按照“关口前移”的原则,对不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