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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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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地〔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3-23
【实施日期】 2007-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7〕101号
 
 
  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重新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我市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改后实施。2007年4月份征期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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