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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杭州长龙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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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经资源〔2007〕85号
【发布日期】 2007-03-26
【实施日期】 2007-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杭州长龙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复


富阳市、桐庐县经贸局,建德市经发局,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发改经济局,下城区经贸局、余杭区发改局:
  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等文件精神,经对你县(市)、区所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情况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以下9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杭州长龙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杭州高强微粉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宏润废纸回收有限公司
  桐庐彭朱贵稀废金属有限公司
  桐庐琪雅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桐庐华宇纸塑有限公司
  建德市松涛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
  建德市卜家蓬砖瓦厂
  二、同意认定以下4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浙江省富阳力达竹材模板有限公司
  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凯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杭州兴亚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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