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延政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服务功能,建设和谐社区”为主题,全面开展延安“和谐社区建设年”活动,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统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分开。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放大社区服务职能。3、坚持社会化服务。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4、坚持多渠道投入。在争取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以市、县区两级财政支持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投入;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费随事转”制度;鼓励社区组织通过有偿服务增加收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社区服务,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筹资机制。 (三)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社区“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最低生活保障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户外健身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创新社区公共服务方式。理顺社区工作机制,在社区成立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把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分开。社区工作站主要承办部门下派的具体任务,各部门在社区原有的办事机构统一并入社区工作站,实行“一站式”办公,以便社区能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站重点承担向社区居民提供群众性、公益性和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到“十一五”末,全市80%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地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市、县区和街道建成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有效缓解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体育锻炼、读书学习场所不足的问题。民政部门要搞好年度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计划部门要把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逐年实施;财政部门要给予专项补助;建设规划部门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要求开发商预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米的社区办公用房。 (三)健全社区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体系。民政、老龄和残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健全对优抚对象、老年人、孤残儿童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继续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完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四)扩大社区就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咨询、上岗培训、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工作。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贷款对象和项目范围,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妇联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加强妇女就业培训,引导和支持社区妇女开展养老、托幼和家政等社区服务工作。 (五)完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站建设,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引导育龄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医师护士,鼓励和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重点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和贫困居民的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六)推进社区安全服务。公安部门要全面完成社区警务室建设,积极充实社区民警力量,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社区联防队建设,畅通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渠道,深入打击“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提升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排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认真做好社区内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强化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映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文化、广电部门要加强社区图书室、文化室以及音像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社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体育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社区居民健身场所和器材的投入,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社区教育工作,社区内的学校要积极向居民开放学校图书、电教、体育及其它文化设施,努力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科协组织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八)发展社区商业服务。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广泛开展无偿、低偿类的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加快发展低偿、有偿类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多种服务需求。要重视发展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家电维修、教育培训、金融储蓄、物业、购物、垃圾回收等在内的社区商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要掌握、登记一批社区商业服务人员,建立、公布服务热线或呼叫热线,通过热线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上门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的管理,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年检制度,确保社区商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出台社区服务和社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工商登记、经营场地、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和个人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垃圾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社区商业服务。 三、充分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一)全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服务所必须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各类社区活动,方便、及时地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性服务。 (二)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对社区居民成立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将其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活动。对社区非营利性组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其不断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在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及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队伍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支持驻社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采取单独经营或联营方式,引导社区内和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对企业和个人开办的购物、餐饮、家政、维修、再生资源回收和中介等经营性社区商业服务,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要严格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机制。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强化社区服务的监管和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计划、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妇联、残联、老龄及慈善等组织要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服务机制。要逐步建立起市、县区财政稳定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整合各种资源,提高现有场地、设施、人才和信息的利用率。社区居委会利用驻社区单位活动场所开展大型公益活动时,驻社区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