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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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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7〕43号
【发布日期】 2007-03-27
【实施日期】 2007-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改变目前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削弱的现状,提高我市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对统计工作的认识
  统计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反映和监督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市“工业强市、科教强市、旅游强市”战略的实施,统计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当前统计工作还存在着统计调查制度不够健全、统计体制不够完善、部门统计薄弱、信息化水平不高、投入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统计法律意识淡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宣传统计,支持统计,认真解决统计工作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统计、科学统计、准确统计的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统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
  二、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根据国家调查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和普查、计算中心,承担国情国力普查及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和完善统计信息中心建设,配备胜任的专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所有统计调查单位,都必须设置和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维护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业务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制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内容和标准,提高统计设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发布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报表流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把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融入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
  四、强化统计服务
  统计工作要以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为中心,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理论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改进统计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提高统计服务效率、层次和水平,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主动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和分析资料,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决策、编制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要密切跟踪关注经济运行态势,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认真做好社会热点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快速调查、专题分析和深层次调查研究,及时对运行状态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加强统计预警和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对价格、能源、投资重点领域的监测,做好工业强市、科教强市、旅游强市战略所涉及的重大项目的监测评价工作;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经济活动、发展状态进行及时反映。
  五、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统计核算中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建立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发往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交通、邮政、电信、教育、卫生、城建、公用事业、金融、保险、海关、文化、体育、广电、出版、科研、旅游、商贸等部门,要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及时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资料、财务报表和统计记录。各级政府要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促进全市统计工作的协调统一。
  六、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项统计活动。认真贯彻全国“五五”统计普法规划,加强统计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统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要在统计部门成立统计执法队,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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