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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高等院校自主招生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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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98号
【发布日期】 2007-03-29
【实施日期】 2007-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高等院校自主招生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7〕9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报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自主招生等收费问题请示的函》(川教函(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部属院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94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自主招生、保送生测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二、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专升本考试的学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94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专升本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三、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入学专业测试的高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6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入学专业测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每生50元,考试费每科15元。
  四、招生报名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其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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