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