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闽台农业交流大楼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农办〔2007〕38号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闽台农业交流大楼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厅电子显示屏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信息发布,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规定如下:
  一、电子显示屏设备由厅办公室委托物业公司保管使用。
  二、厅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以下:
  厅办公室负责审核需要发布的政务类信息;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的设备维护和技术培训,负责提供新闻类信息;
  物业公司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种信息模板,负责信息录入和上传,按规定时间开、关设备;负责设备的保管和故障报修。
  三、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发布本厅的政务信息,包括会议通知、政务公告(公示)、宣传标语(包括欢迎类、节庆类)、重大事件、重要活动提示等,不发布商业类广告。
  在没有政务信息发布时,用于发布新闻类信息。
  四、政务类信息由厅各处室(单位)提供,申请发布单位应填写《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单》(见附件,福建农业信息网站可以下载),报厅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交物业公司,同时将审核通过的电子文档发至物业公司接收信息的专用邮箱(185@fjagri.gov.cn)。
  新闻类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每天摘取“福建农业信息网”及国家、福建省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信息,发到专用信箱,物业公司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模板上传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启用时间,上午上班前15分钟开启,下午下班后30分钟关闭;周末双休日不开启。特殊情况,按厅办公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  附件: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单(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