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 政府督查工作,是监督、催促、检查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政府领导批查事项落实反馈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切实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扎实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任务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的事项; (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 (七)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任务分解 (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 2.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主要工作;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4.市长、常务副市长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批示件; 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6.市长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并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事项; 7.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9.组织协调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 10.完成《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所赋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3.副市长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5.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上级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接上级公文后,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其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提出办理要求。 4.《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5.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6.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及时向上级督查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根据上级要求,抓紧工作落实,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和最后办理结果。 7.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8.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市长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查处反馈结果的,由秘书一处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常务副市长明确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二处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市长批给副市长,副市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2.副市长的批示件,由领导秘书交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7.对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要深入基层,到实地、查实情、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时间,质量落实。 8.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重报,并适时到现场督办。 9.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省查”形式转来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省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收到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办公厅业务处室办理。 2.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案的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由市政府督查室分类整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必须报主管市长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3.市人大代表议案转建议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收到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4.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报告,经主管市长签阅后,再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办理结果,同时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四)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督查工作程序 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呈送主管副秘书长批示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照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召开前5天(审议法规草案应提前10天),将打印材料按要求份数报送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和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做好通知,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的督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查工作任务。 各处室之间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办理责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于紧急和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领导,有批示、有检查、有结果,以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二)实行督查工作的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要对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的范畴。考核主要内容为:重大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件的落实情况、督查事项的反馈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郑州政务督查》形式,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六)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查方面的权力。督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七)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办公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力量,抽调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作风过得硬、公道正派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勤政、工作严谨、吃苦耐劳、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深入实际、敢于工作、善于工作、到实地、查实情、说实话、求实果,公道、公正、公平。要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活动,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