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豫政〔2007〕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各市实际,现下达2007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各省辖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该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将作为省政府考核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省辖市要认真做好该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河流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各省辖市于5月1日前将本市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省辖市要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于2007年7月10日、2008年1月10日前将2007年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一日
2007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地 区 | COD排放量控制计划 |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计划 | 郑州市 | 5﹒90 | 15﹒80 | 开封市 | 2﹒84 | 2﹒79 | 洛阳市 | 4﹒30 | 25﹒50 | 平顶山市 | 3﹒15 | 14﹒89 | 安阳市 | 4﹒80 | 11﹒02 | 鹤壁市 | 2﹒20 | 6﹒00 | 新乡市 | 7﹒28 | 6﹒30 | 焦作市 | 5﹒70 | 11﹒82 | 濮阳市 | 2﹒69 | 2﹒91 | 许昌市 | 1﹒42 | 3﹒68 | 漯河市 | 2﹒52 | 2﹒21 | 三门峡市 | 1﹒88 | 16﹒00 | 南阳市 | 7﹒57 | 7﹒04 | 商丘市 | 3﹒95 | 8﹒84 | 信阳市 | 3﹒82 | 5﹒15 | 周口市 | 2﹒59 | 2﹒30 | 驻马店市 | 2﹒94 | 2﹒89 | 济源市 | 0﹒81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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