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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2007年4月1日起对黄埔关区所属公共型保税仓库部分出库货物试行集中申报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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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07-03-29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埔海关关于2007年4月1日起对黄埔关区所属公共型保税仓库部分出库货物试行集中申报管理的公告
(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2号)


为充分发挥公共型保税仓库功能,满足企业生产原材料供应和国际航行船舶运作需要,在严密监管的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我关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黄埔关区所属公共型保税仓库部分出库货物试行集中申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型保税仓库“集中申报”方式,系指为适应企业VMI库存管理、JIT、7×24小时物流快捷运作模式需求或国际航行船舶运作需要,对经海关核准的公共型保税仓库所存放的保税货物在出库环节采取分批出库,实时报送出库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海关集中申报的监管方式。
  二、海关对申请开展“分批出库、集中申报”业务的公共型保税仓库及其供应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双核准制度。对供应国际航行远洋船舶的,海关只核准公共型保税仓库的集中申报资格,其供应的国际航行船舶不需向海关申请。
  三、申请适用集中申报的公共型保税仓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税仓库内部已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安装有雷达液位测量系统、电子流量计等设施;
  (二)已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便于海关实施远程、实时、动态监控;
  (三)进出仓货物实行H2000电子帐册管理;
  (四)具备完善有效的保税仓库内部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资信可靠,连续6个月无走私及严重违规行为记录;
  (五)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与主管海关签订有合作备忘录,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规范运作。
  四、公共型保税仓库向海关申请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税仓库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保税仓库企业经营状况、进出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集中申报货物商品品种、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涉及税款额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公共型保税仓库备齐有关资料后,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海关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六、黄埔关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连续6个月无走私及严重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可与已签订仓储合同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联合向海关提出申请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的申请:
  (一)守法便利通关企业;
  (二)联网监管企业或AA类企业;
  (三)其他经海关批准的企业。
  七、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集中申报方式资格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适用保税仓库货物集中申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5);
  (二)集中申报情况书面说明,包括集中申报货物商品品种、发货频率、合理理由、涉及税款额等;
  (三)《海关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类别管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四)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企业与保税仓库在同一隶属海关的,企业和保税仓库可联合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海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和保税仓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企业与保税仓库不在同一隶属关区的,企业和保税仓库可分别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和附件5),海关于受理申请之日(如海关受理企业和保税仓库申请的时间不同,以较晚受理之日为准)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和保税仓库(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九、保税仓库开展“分批出库,集中申报”业务,应按海关监管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也可由保税仓库和所供应企业共同承担),具体额度由各主管海关根据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度、商品品种、规模和发货频率等确定。海关将根据仓库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担保额度,确保海关税收保全。
  十、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运往境外的,除用于供应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外,不予适用集中申报方式。以一般贸易方式转为国内销售的,一般不得采取集中申报方式,特殊情况的,由保税仓库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集中申报的商品名称、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涉及税款额等,经主管海关关长审批,可采用集中申报方式,海关视监管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与出库货物税款等额的风险担保。
  十一、下列货物出库时均须及时向海关申报,不予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
  (一)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或其他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
  (二)进口的旧机电设备;
  (三)海关另有规定的其他货物。
  十二、实行集中申报的保税仓库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一般定为7天,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超过半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但涉税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不得跨月办理,集中申报期间如遇税率调整,按货物实际出库日期的税率确定完税价格并征税。
  十三、保税仓库企业应确保内部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数据准确无误,与实际物流信息完全一致。每一批出库货物的信息,包括标准品名、规格型号、HS编码、数量、重量、金额、收货人、贸易方式、手册号、免表号、发票号等,应实时通过联网系统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查验部门和通关部门同步报送。有关信息向海关报送后,未经海关同意,一律不得更改。
  十四、保税仓库在集中申报期限内凭进口企业的委托书、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运单、出仓清单及汇总单等相关单证,(相关单证须经仓库供应的企业签字确认)到现场通关部门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同一经营单位、供应同一企业或同一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仓库货物,按“一批(货物)一(报关)单”,或按多批同类商品出仓的总量办理集中申报。
  十五、已出库的保税仓库货物,在集中申报前,如须退换,企业须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退换手续。集中申报时按最终实际收发货数量申报。如在集中申报后,出库货物的退运按现行规定处理。
  十六、保税仓库应对保税仓储货物做好每季度盘库工作,做好盘库记录,同时通知海关,积极配合海关对仓库开展核查工作。
  保税仓库应在每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保税仓库货物的收、付、存货情况及上月集中报关货物出库情况书面报送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
  十七、对保税仓库采取集中申报的日常进出仓货物,海关保留通关查验权利。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出库货物进行布控查验,或者直接到保税仓库供应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实时如实地做好保税仓储货物进厂记录,积极配合海关做好有关核查工作。
  十八、保税仓库在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现集中申报企业或其代理人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等违规情事或有走私嫌疑的,应及时上报主管海关查处。
  十九、对于保税仓库自行发现因漏报等原因产生的货物实际出仓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滞纳金;
  如海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因漏报等原因货物出仓未报关情事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税仓库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十、保税仓库或加工贸易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用集中申报资格的,海关将取消其适用集中申报的资格。
  保税仓库或加工贸易企业适用集中申报管理期间经营情况发生改变,不再具备适用集中申报条件的,海关审核通过后取消其适用集中申报的资格。
  保税仓库连续2个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海关将取消其开展“分批出仓,集中申报”业务的资格。
  二十一、集中申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如有违反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管理规定或利用集中申报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取消该保税仓库“分批出仓,集中申报”的资格,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相关企业可到黄埔海关对外互联网站下载关于黄埔海关对保税仓库部分出库货物实行集中申报管理的具体内容(网址:www.huangpu.customs.gov.cn),下载路径为:黄埔海关对外互联网站-办事指南-保税业务—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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