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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函〔2007〕91号
【发布日期】 2007-03-07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
渝价函〔2007〕91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函》(渝卫财函[2006]83号)收悉。为了加强临床实验室的规范管理,你局责成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对全市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室间质量评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精神和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2006年全国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通知》([2005]卫检中字第41号)及《2006年室间质量评价活动要求》([2005]卫检中字第42号),经研究决定,现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受你局委托承担着全市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室间质量评价工作需要支付质控品、资料等费用,按照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其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属服务性收费,因此在该工作开展并需要收费前应到我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同时凭收费许可证申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由于室间质量评价是本着自愿的原则,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在为各医疗机构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四、新定收费标准于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  附件:重庆市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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