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开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组织、指导创建卫生城市(镇、街道)、卫生单位活动; (五)指导、协调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