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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规发〔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搞好长沙市市区夜景照明建设,美化亮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品位,展示城市特色,经研究决定,凡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在报建时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深度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报批,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亮化设计总体原则
  (一)准确定位,反映特征;
  (二)突出重点,提高品位;
  (三)以人为本,和谐统一;
  (四)便于维修,方便使用;
  (五)绿色照明,节能环保。
  二、亮化实施范围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城市主、次道路(M≥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
  (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
  (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
  (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三、亮化实施的控制要点
  (一)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顶部必须设置动态射灯。
  (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道路(M≥30米)两厢的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和城市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建筑必须设置轮廓灯,并对临街或临广场非住宅界面实施泛光照明。
  (三)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必须实施屋顶亮化。
  (四)商业街两厢建筑必须考虑广告牌匾亮化;设置商业骑楼的须对骑楼实施泛光照明。
  (五)建筑退让广场面积≥600m2时,建筑亮化须结合广场的景观亮化一并设计。
  (六)设置在景观街、商业街、城市广场和建筑开放广场内的景观小品、雕塑及集中绿地需考虑泛光照明;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墙体的大幅广告应结合建筑主体统筹考虑亮化方案。
  四、审查程序要求
  (一)须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评审的,在报审的方案文本中需设置亮化设计专篇并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直接进行报建图审查的某些特殊项目,需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并随图附亮化设计的文字说明。
  (二)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阶段,须对建(构)筑物的夜景亮化设计作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并按要求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效果图和设计图纸。
  (三)建(构)筑物夜景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及环境、配套工程一并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  附件:建(构)筑物夜景亮化工程设计指导原则
 

  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是在建(构)筑物的基础上,通过照明亮度变化、颜色变化来展示建(构)筑物的特点,其设计一般应考虑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应在充分理解建筑师设计意图的基础上,根据建(构)筑物的特征、功能、风格、饰面材料、基地环境及用户要求等综合确定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方案。
  二、应结合建筑内透光,运用点、线、面光源,通过反射与透射相结合营造建筑物相邻面间的亮度变化、颜色差异来体现建筑物立面、轮廓,突出建筑物的体形特点、使用功能及立体感,把握建筑形象的内涵,从而反映建筑不同的材料性质、结构特征、时代风貌及地方特色。
  三、在保证建筑物整体亮化效果、主题轮廓清晰的同时,应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尽可能清晰地展示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和装饰细部的特征。
  四、应处理好与基地及周边环境的关系,既考虑与基地景观亮化的统一协调,又有所变化,基地环境与亮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亮度对比,并防止光的干扰和眩光。
  五、应根据不同的建筑性质科学合理地选择色光。办公楼等公共建筑,要求庄严大方、高雅雄伟;商业、娱乐性建筑及广场要求灯光变幻多彩,气氛热烈;住宅、公寓建筑则要求宁静、温馨,并防止和避免光污染。
  六、灯具安装应尽量选择在隐蔽位置,避开行人视线;必须外露时,其支架或立柱的外形、高低和色彩应与亮化建筑相协调,灯具、线路的安装不能影响建筑的日常景观。
  七、夜景亮化工程的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器控制设备与系统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
  八、选择合理的照明标准,使用安全可靠、环保节能、便于维护和管理的光源灯具及控制系统,将能耗和工程造价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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