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