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兴紫砂保护,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维护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作品和产品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以加工后的宜兴紫砂矿土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市和宜兴市的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荐,建立完善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技艺水平评价体系等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款及捐赠物品出售所得等构成。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珍贵资料的收集,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对宜兴紫砂保护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交流宜兴紫砂制作技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资源开采和利用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