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99号
【发布日期】 2007-04-02
【实施日期】 2007-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川价函〔2007〕99号



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请示》(内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执行。
  二、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规定执行。

2007年4月2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