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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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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99号
【发布日期】
2007-04-02
【实施日期】
2007-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川价函〔2007〕99号
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请示》(内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执行。
二、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规定执行。
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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