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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蓬安县城命名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4-03
【实施日期】 2007-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蓬安县城命名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川府函〔2007〕6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市《转报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蓬安县城列为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南府(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蓬安县历史悠久、建制古远,文化底蕴深厚。县城及近郊文物古迹众多且保存基本完好,古城格局、传统街区今有遗存,民俗民间文化源远流长,在川北嘉陵江流域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意将蓬安县城命名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二、请你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护管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并以此为契机转化资源优势,促进蓬安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请按照《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报批蓬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进行公布和组织实施。省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蓬安县规划、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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