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2号)精神,现就我市《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换领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服务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二、实施步骤 (一)《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市属单位《收费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安排 1、时间安排:《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从4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2、方法步骤: (1)市属单位到市物价局办事大厅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在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下载,并按申请表的格式,逐项如实填写表列内容,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物价局办事大厅受理(地址:延安路484号综合办公楼2号楼4楼,联系电话:85811391)。我局同时开通了网上申请办理程序,进入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点击网上办事→收费许可证网上审批→注册申请,同时上传收费依据和法人资格证明。 (2)经市物价局受理、审核合格后,颁发《收费许可证》新证。旧证同时上缴注销。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二)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四、几点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凭证,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对所属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费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做到不漏办、不缓办、不误办,确保换证率达100%。 (二)《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票据的基本依据,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和审验贴花。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收费单位要以近期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公布的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依据,准确填写表内的收费项目。 (四)《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收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等情况,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手续。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公告作废,并自发生情况之日起20日内办理新证。有效期满前2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