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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03
【实施日期】 2007-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4月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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