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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4-03
【实施日期】 2007-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34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现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应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研究处理。
  三、工作任务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清理原则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清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此次规章清理工作务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完成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规章清理情况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现行规章初步清理意见于2007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清理工作情况、规章清理情况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2007年9月底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底前将自治区本级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总结,以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清理工作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联系人:王立军
  联系电话:(0471)4824608  4824607(传真)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联系人:李铁梅
  联系电话:(0471)4824609  4824305(传真)
 
2007年04月03日
  附件: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略)
     2.规章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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