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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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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通〔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7〕7号
 
 
  2007年3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8.9558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6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清华园东、索须南支北;
  2.新城路北、清华园路西;
  3.107辅道北、新郑路东;
  4.金星路南、文昌路东;
  5.紫荆山路东、市场路南;
  6.金星路北、文昌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惠济区新城办事处:毛庄村6.5556公顷。
  2.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48.2273公顷、八郎寨村2.5465公顷。
  3.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9.5650公顷、郎庄村2.061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7年4月11日至2007年4月2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  特此通告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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