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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我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抽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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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府办函〔2007〕46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我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抽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琼府办函〔2007〕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任务,根据《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琼府办(2005)113号)的有关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组织开展了2006年度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抽查考核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抽查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考核结果
  经抽查考核,截至2006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的14个市、县中,已完成年度耕地补充工作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考核合格的市、县有9个,分别是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儋州市、东方市、屯昌县、澄迈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率为零,考核不合格的市、县有5个,分别是琼海市、万宁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
  五指山市、定安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2006年度没有具体的考核任务。
  二、有关整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推动补充耕地工作。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重要制度,是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刚性指标,市、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特别是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抓紧完成补充耕地工作。
  (二)采取措施,全力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有关市、县政府要责成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落实耕地开垦资金、快速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建设、严格质量把关等工作,务必于今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拖欠的补充耕地任务并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对于没有按期完成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整改任务的市、县政府,省政府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暂停受理其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转用、征用、供地报件。对违规截留、挪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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