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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的《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纠风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此件传达至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二○○七年四月五日
 
2007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全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并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就2007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工作
  (一)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动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需求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建立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必须由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从严审核,严格控制,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生期,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督促落实提高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禁截留、挪用预算内公用经费,保证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全额落实到基层学校。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保障办(2007)2号)已就有关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省教育厅已下发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教财(2007)77号)。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遵照执行,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认真落实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的“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去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允许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达到信息技术教育配备与验收标准和具备取暖条件的学校在杂费中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经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收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一费制”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
  2、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要主动征求同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纠风部门的意见。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招生。教育、纠风、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对招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今年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招收择校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进行公示;进一步降低择校费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公办高中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可以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由市教育、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各级学校不得突破最高限额。禁止用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购买教辅材料及其他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代收费必须在学期末与学生进行结算,并张榜公布。对不按学期结算的,从代收费中牟利的,挪用代收费资金的,要追究校长的纪律责任。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定,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另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一次性收取。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收费行为。
  根据上级关于规范办学、收费行为的规定和省七部门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去年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和“规范中小学收费十条禁令”,要继续严格执行。
  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1)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经教育部备案的外语学校招生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其外语能力测试方案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2)不准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3)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4)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5)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6)不准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一次,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20%,不准以质量抽测结果进行校际间排名。不准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排名。(7)不准选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不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强行搭车征订或摊派各类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8)不准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9)不准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招收择校生。公办中小学举办分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10)不准任何学校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重申“规范中小学收费十条禁令”:(1)严禁中小学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有权拒交。(2)严禁公办中小学搞“一校两制”、“校中校”高收费。(3)严禁向实行“两免一补”的学生收杂费和预收课本费。(4)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到各学校的进城务工农民上学子女收取借读费。(5)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以改制为名高收费、与招生挂钩向学生乱收费。(6)严禁中小学校及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活动。(7)严禁通过学生搞任何摊派。(8)严禁强行收费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其他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保险业务)。(9)严禁强行收费组织学生统一着装。(10)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收取钱物。
  4、切实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
  中小学教材必须在教学用书目录内选用,严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提倡小学教师布置作业不再使用教辅材料。学生学习需要教辅材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购买。从2007年秋季开始,各省辖市可选择1-2所小学进行取消使用教辅材料试点。
  (三)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坚决制止与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建校费”以及押金和保证金,首次办理各类证、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等学校收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严禁学校以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直接坐支,脱离财政监督。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开具票据时要填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多人一张票据,更不得使用“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或打白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校预科生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6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同类学费标准收取。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到校本部的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规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办学行为。
  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规划,确保有投入、有措施、有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凡没有达到“四独立”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经过清理验收达到办学条件的改制学校,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审定收费标准,切实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所办分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
  各地要认真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要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公益性,积极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视并加强薄弱学校改造,不断完善措施,规范办学行为。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必须严格中小学校招生秩序。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公办中小学校(包括高中)及所办分校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招生,不准以免收学习费用、提供各种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于校长纪律处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反规定跨地区招生行为,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对学校的检查要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要依法进行,不准搞重复检查。除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违者要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处罚后,必须将有关检查处罚结果移交纠风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对不移交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示范性学校的管理。
  加强对省、市示范性学校的管理,坚决制止在学校建设中相互攀比、追求豪华的做法,禁止通过高收费转嫁还贷责任。示范性学校要在规范办学、规范收费、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切实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凡因严重乱收费和违犯“收支两条线”规定被纪检监察、纠风、发展和改革委(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查处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取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
  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今年上半年将对去年申报的20个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命名表彰第二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并受理第三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申报。继续开展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以规范收费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纠、评、建相统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收费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边评边改,以评促纠,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教育、纠风、监察、发改委(价格)、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不断深化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自觉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到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2007年的专项治理任务。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促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保证学校办学经费落实到位。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切实落实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内拨款。要保证所有经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决不允许挤占、挪用、截留改革资金;决不允许用改革资金偿还债务。
  (三)深化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收费资金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以及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截留、平调、挪用、挤占学校收费资金。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规定立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支出的,要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建立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大中专院校还要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开通网站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公布本地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小收费资金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规定严肃查处。为了均衡教育发展,解决升学压力给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严禁违反规定在国家工资福利标准之外发放高考奖、升学奖、全勤奖等各种名目的奖金、福利、补贴。符合国家规定、确需发放的奖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发放。对违反规定发放各种名目的奖金、福利、补贴的,一律给予校长纪律处分,并对发放奖金、福利、补贴予以追缴财政。
  (五)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纠风、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凡有实质性内容的举报,件件有着落,凡是实名举报的件件有回音。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分别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涉案直接责任人和涉案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告知被查单位进行退还,对无法退还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收缴财政。对违反规定的非法所得,要及时、公开退还,无法退还的要收缴财政;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公开曝光。
  (六)强化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每月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值班接待,及时、认真地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行风热线”等形式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通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道正面典型,披露存在问题,积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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