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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湘春路商业街提质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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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湘春路商业街提质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为建设好长沙市湘春路商业街提质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开福区湘春路以北,蔡锷路以东,湖南省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南,芙蓉路以西范围内1058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界址坐标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70167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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