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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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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1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做好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安全监管工作,我市将开展批发单位烟花爆竹库房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没有符合标准的A3级库房的,必须新建(改建)A3级库房。到九月底前还没有建设A3级库房或建设(改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储存库房建设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相关规定。
  3、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相关规定的批发单位抓紧进行整改,尤其是外部安全距离不合格的,要抓紧进行选址重建。
  4、库房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5、凡烟花爆竹库房新、改、扩建的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6、新、改、扩建的库房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烟花爆竹。储存要严格按着单个产品装药量40克以上的产品及大爆竹储存在A3级库房、单个产品装药量40克以下的产品及中、小爆竹储存在C级库房的标准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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