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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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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04-06
【实施日期】 2007-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通知所属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附: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财政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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