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156号
【发布日期】 2007-04-06
【实施日期】 2007-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熟国税发【2006】9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337号批复如下:
  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省常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万美元(其中实际到位外资13004.999万美元),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镀锌不锈钢板、彩涂不锈钢板、新型建筑用墙体材料及配套件,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