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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4-06
【实施日期】 2007-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2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打击和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工作成果,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确保城市正常生产用煤和生活用煤,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售)煤场设立原则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设立储(售)煤场须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市场需求、煤炭及火电厂分布等情况,由市经委牵头作出规划,严格按程序审批。
  二、储(售)煤场设立报批程序
  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实际提出规划意见(包括经营单位、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占地面积等),由同级土地部门预审场址、环保部门批复环评后,报市治理整顿储煤场领导组办公室初审;经市治理整顿储(售)煤场领导组同意后,由市经委提出全市设立储(售)煤场方案,报省经委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所有储(售)煤场凭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凡没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其它证件。储(售)煤场必须四证齐全、符合标准方可营业,只允许“一证一场”,不允许“一证多场”。
  三、储(售)煤场设立要求
  无煤县(市、区)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电厂周边可设立储(售)煤场;重点产煤县(市、区),国道、省道旁两公里以内,距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河道1公里内不得设立储(售)煤场;设立储(售)煤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储(售)煤场要按省、市规定标准建设,采取环保隔离措施,完善设备设施,并进行绿化美化,防止煤尘扩散造成周边建筑、田地、水资源、居民生活等环境污染。
  四、储(售)煤场建设标准
  (一)供应工业用煤的储(售)煤场及配煤中心的单个规模为最大储量40万吨,年周转量达60—80万吨;
  (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储(售)煤场采用轻钢结构加彩钢板全封闭,其它可采用四周建围墙加档风抑尘板半封闭;
  (三)场内地面和场外运输道路全部硬化,场外运输道路全天候洒水保洁;
  (四)利用天然沟壑作储煤场的,必须筑护坡并进行防渗处理;
  (五)煤场内必须设置洒水车等喷淋装置,喷淋范围须覆盖整个煤场;
  (六)实施储(售)煤场绿化美化,煤场周边从外向内分高、中、低三个层次种植树木;
  (七)煤场出口处设置洗车设备,禁止煤车带煤尘驶出煤场,进出煤场的运煤车辆须是集装运输车,确保密闭运输无遗洒;
  (八)经营管理和环保管理制度健全。
  五、储(售)煤场监管
  储(售)煤场要严格遵守《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经委、工商、税务、环保、土地等部门监督。各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加大对有证煤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境内煤炭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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